-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選錄
-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124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第 10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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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05-06-10
- 原住民族基本法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74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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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8-06-20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56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為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以下簡稱智慧創作),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第 4 條
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本條例之保護。
前項智慧創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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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5-02-04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3006317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8 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創作之種類及內容如下:
一、宗教祭儀:與宗教、信仰、禮俗相關之文化活動,並得結合其他種類之文化表現形式呈現。
二、音樂:包括旋律、曲譜、器樂、節奏等,不以文字或其他可記錄之形式為限。
三、舞蹈:包括一切以肢體行為表現之韻律活動,得以結合其他種類之文化表現形式呈現。
四、歌曲:由人聲演唱之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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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5-01-08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400096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係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以下簡稱共同基金)之設置與其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以促進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文化保護及發展為目的。
第 3 條
共同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收入。
二、政府之補助。
三、受贈收入。
四、共同基金之孳息及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下列用途:
一、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
二、文化出版品之發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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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5-03-13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案審議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原民經字第1040060919號函訂定下達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審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以下簡稱智慧創作)申請案之審議會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申請之審查,應由本會依申請案件遴聘(派)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審議之;原住民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審議委員之人數五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依案件之性質定之。
三、 本會應建立智慧創作審議委員資料庫及名冊,並應考量審議委員與智慧創作之種類及內容之關聯性。
四、 審議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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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5-11-12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400609405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以下簡稱專用權證書)之核發及換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本會應核發專用權證書。數人共同享有智慧創作專用權時,均核發專用權證書。
三、專用權證書之格式依本會公告之。
四、專用權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字樣。
(二)申請案號。
(三)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四)智慧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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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5-11-13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認證標記授與及管理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原民經字第10400609402號令訂定發布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授與及管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認證標記(以下簡稱認證標記),特訂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本會應授與智慧創作專用權人認證標記。
三、本會核發認證標記之圖式如下:
前項圖式,其圖樣尺度為:長十點二公分x寬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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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5-11-13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登記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原經字第10400609408號令訂定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登記業務(以下簡稱專屬授權登記),特訂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登記。
三、專屬授權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
(一)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之名稱及被授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號數及核發日期。
(五)授權之標的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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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5-11-13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 10630072683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1061701510 號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60041799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指具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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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2017-07-18